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在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的号召下,我国就已经制定并且执行了一系列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体系。总结起来,这些优惠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从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类是从人才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三类是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优惠政策。分别列举如下:
税收方面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第3条 】
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1条 】
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第18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活动,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营业税;研究开发的软件,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将著作权、所有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技术性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可向地方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4条 】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按照税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15条 】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研发机构,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京政发[2002]23号)第23条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第5条 】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5条 】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 89号)第2条 】
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55%以上的民营科技生产型企业,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第5条】
人事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学士学位并且成绩突出者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携带科技成果来本市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 内的企业,可向试验区管委会申请,由区、县人事局或试验区管委会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持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推荐,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市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科干局会同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试验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组成中关村科技园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有关社会化 评审工作。海淀区人事局负责咨询、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申报及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它管理工作。
由市人事局会同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制定对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评审奖励办法并组成评审小组。受奖人员由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或市试验区管委会推荐,经评审小组评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荣誉称号。
由市科委会同市经委、市教委、市试验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每年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实施。
留学人员在开发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过程中,可向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申请经费支持,所需经费从科技、技改项目支出。 留学人员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业,注册资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 低注册资本金,可享受企业所在试验区、区县工业小区、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优惠政策。按外资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鼓励与优先发展范围的企 业,按《若干政策》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完成人,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可提交其与项目单位签定的以奖励和股权收益入资 协议或入资企业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优惠政策
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别融资账户。该账户通过创业